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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2015-12-14 15:26     作者:    来源:    访问次数: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现将《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武汉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坚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着力促进学术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学术委员会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担任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8人。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其中2位副主任分别是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学术顾问。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学学科、工学学科、信息学科、医学学科6个学部分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各学部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7-11人。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就有关院(系)层面的学术事务授权院(系)教授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较高学术声望和公认的学术贡献,具备国际学术视野,了解学科发展战略。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十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正性。

  十二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替换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替换按原有方式产生,根据离任委员所在学部的推荐,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部分委员会委员增补、替换由原推荐单位推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二十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按既定程序直接撤销或者要求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培养等学术事宜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涉及某个学部的学术事务授权学部分委员会处理,各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运行制度

  二十二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时间分别定在5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某一天和11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某一天。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2/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院系教授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学术事务根据涉及范围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学部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适当方式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