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现将《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武汉大学章程》、《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负责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第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召集,副秘书长参加,研究落实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工作安排,部署秘书处的重要工作,通报并检查工作进展;研究秘书长办公会议成员职责范围内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协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事务。
第五条 秘书处办公会由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研究落实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决定事项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 学部分委员会聘请兼职秘书负责学部分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秘书人选由学部分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提名1人。
第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提请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材料、项目的会议,需要提前报备至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材料及项目的会议,需要提前报备至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九条 学部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相关学术事务,需在会后提交相关会议纪要和研究结论至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学部分委员会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的学部分委员会工作总结。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分委员会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