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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05 15:03     作者:    来源:学科建设室    访问次数: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研〔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家根据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而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其建设目标是: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国家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2.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应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国内同类学科的前列。

4.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

5.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6.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第四条 国家重点学科一般按照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分设,其口径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建设与经费

第五条 国家重点学科要以世界先进水平为努力方向,以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不断开拓创新,更新学科内涵,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流方向。采取有力措施,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国家重点学科的一个建设周期为五年。各国家重点学科都要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国家和所在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七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做好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核心,各国家重点学科要与国际同类高水平学科进行比较,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动态,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瞄准国家及区域重大需求,根据自身学科优势,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八条 师资队伍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制订相应的优秀学术骨干选拔和引进办法,明确学科负责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为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条 基础设施条件是国家重点学科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的实验室、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

第十条 各国家重点学科要建立国家重点学科信息网页,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鼓励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增强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带动国内同类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共同筹集,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遵守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建设效益。

第三章 考核与认定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建设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国家重点学科实行抽查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 教育部在对国家重点学科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将重新确定为国家重点学科;对建设成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淘汰。

第十六条 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增补,将与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增补。对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经教育部考核后,可特批为国家重点学科。

第十七条 教育部在国家重点学科考核的基础上,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中,按照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主管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逐步加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力度。

第十九条 教育部是国家重点学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和宏观调控,在执行有关学科建设项目时,对国家重点学科给予倾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家重点学科总体发展的规划。

2.制定国家重点学科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

3.负责国家重点学科的确定、评估、考核和撤消。

4.筹措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部门(地区)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地区)内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纳入本部门(地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建设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负责制订本部门(地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

2.配合教育部做好国家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和确定等有关工作。

3.负责本部门(地区)的国家重点学科统筹、建设和管理,并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是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3.负责筹措和落实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政策保障。

4.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