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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01 15:29     作者:赵治乐    来源:学科建设室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教育厅设立、用于支持湖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为5年。省教育厅根据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按学科类别、认定层次分别给予资金支持,纳入项目高校年度预算。省教育厅每年末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当给予奖惩。

第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项目高校原则上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重点学科建设配套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中发生的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等支出。

(一)人才引进经费。指重点学科从海内外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性支出、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等。引进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以上层次或相当的人才,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其它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科研启动金可用于购买单台(件)价格不超过5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团队建设经费。指重点学科中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团队成员的劳务费、设备购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1.劳务费。指在团队在教学、创新活动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

2.设备购置费。指团队在教学、创新活动中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支出。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团队在教学、创新活动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传播、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人才培养经费。指重点学科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资助本科生海外访学,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接受海外学生访学等。

(四)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重点学科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聘请国内外一流专家来校讲学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项目高校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础办学条件,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改造;

(二)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

(三)实习实训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

(四)其他基础条件改善支出。

第九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项目高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二条 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