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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对口支援西藏大学挂职干部和授课教师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01 17:44     作者:王蔡华    来源:综合室    访问次数:

武大发字 【2011】16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组建高校团队对口支援西藏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24号)精神和《高校团队对口支援西藏大学框架协议书》,武汉大学作为副组长单位,全面对口支援西藏大学建设。为进一步做好赴西藏大学挂职干部和授课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将对口支援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预算中,安排对口支援西藏大学工作经费,用于对口支援工作所需的各类补助、保险、交通费、差旅费及其它业务管理开支等,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批使用。

第三条 援藏干部及授课教师在西藏大学工作期间,学校仍按原岗位发放工资及岗位津贴,并享受学校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四条 学校为援藏干部及授课教师额外发放每月3000元的生活、通讯等补助,挂职一年及以上者另外每年发放5000元的御寒补助。所需资金从对口支援西藏大学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学院承认援藏教师在西藏大学工作期间所承担教学任务的课时量,并按照最高标准发放课时费。

第六条 援藏干部及授课教师在西藏大学工作期间,由西藏大学统一安排住宿,配备基本生活用具,并由西藏大学发放西藏工资与内地工资的补差工资(根据自治区统一标准发放)和每天10元的伙食补贴;援藏干部享受挂职岗位同级别的岗位津贴;授课教师由西藏大学发放同职称教师的课时津贴。

第七条 援藏干部及授课教师从武汉前往西藏大学工作的旅费由西藏大学支付,从西藏大学返回武汉的旅费由武汉大学支付。原则上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旅费,由武汉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西藏大学受援办公室据实报销。

第八条 援藏干部及授课教师可按照20万元的保额标准购买在藏期间的人身意外事故伤害保险,保险费从对口支援西藏大学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九条 援藏干部及授课教师在西藏大学工作期间,需遵守西藏大学干部教师的相关管理规定,按要求参加学校的有关活动,执行西藏大学干部教师外出请销假制度。

第十条 援藏干部及授课教师工作期满返回学校后,可享受30-90天带薪假期,具体由学院根据援藏人员进藏工作时间长短考虑安排。

第十一条 援藏干部及授课教师返校后一个月内,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援藏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在年终考核、职称评审、科研条件、职务聘任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援藏人员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