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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教师进修和干部学习锻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01 17:40     作者:王蔡华    来源:综合室    访问次数:

武大发字〔2008〕3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教高〔2001〕2号)、《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做好质量工程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和干部学习锻炼的指导意见》(教高司函〔2008〕180号),为保障“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中武汉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教师进修和干部学习锻炼等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实效,努力将武汉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教师进修和干部学习锻炼等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质量工程”中来我校进修及学习锻炼的新疆大学教师和干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对口支援新疆大学教师进修和干部学习锻炼的管理工作由武汉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协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对口支援新疆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及新疆大学协调沟通有关事宜。

(二)起草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三)与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督促、检查相关学院和部门对口支援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 各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对口支援新疆大学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三、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做好进修教师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学院应根据新疆大学的需求和进修教师所学的专业,为进修教师确定指导教师,制订进修计划(含学习计划和科研计划,每学年至少安排一门主修课和二门辅修课),同时应根据进修教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相应的考核工作,考核合格方可办理《武汉大学进修证书》,并向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于学习锻炼的干部,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应确定一名正处级及以上干部作为其指导干部,安排其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使其亲身感受我校在管理方面的理念、思路与做法。指导干部要督促、指导学习锻炼干部在学习结束前写出学习总结和论文。

第九条 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在进修或学习结束时,应当向所在学院或部门以及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进修或学习总结。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图书馆、网络中心和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为进修教师和学习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食宿、图书借阅、上网等生活学习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教育部拨付的“质量工程”中对口支援教师进修和干部学习锻炼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学校和相关学院、职能部门之间按照《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及《武汉大学院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按比例分配相关经费。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