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的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提高“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根据国家“双一流”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双一流”建设项目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出资建设的校内“双一流”建设项目,其它由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共建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出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等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协议约定进行建设,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双一流”建设项目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五类进行设置。
第四条 学校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打造一流学科高峰、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等“双一流”建设重点任务,遵循“一流引领、需求导向、聚焦内涵、注重效益”的原则组织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采取学校统筹规划、部门分工负责、校院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建立学校、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分级责任体系,为优质高效推进项目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和“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双一流”建设办公室。
(一)“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全体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双一流”建设进行顶层设计与宏观指导;领导、统筹“双一流”建设任务实施和项目建设;对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有关政策进行研究、审议和决策。
(二)“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国际交流部、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后勤保障部等“双一流”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落实“双一流”建设任务,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研究;研究制定年度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动态调整方案;协调“双一流”建设各类项目间的衔接和配合;专题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双一流”建设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双一流”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审计等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组织编制“双一流”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报告;完成国家、学校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所承担的“双一流”建设重点任务,对下设项目进行规划、论证、遴选、建设、检查、验收和评价,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协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与学校年度总体预算安排,会同“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进行中央财政“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年度资金预算的编报,负责年度决算的报送,对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指导。
(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双一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组织、协调好各类“双一流”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申报,配合学校做好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依托教授委员会,对项目执行计划和资金预算进行审议,督促项目预算执行和建设进展,为项目实施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使用建设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三章 项目建设流程
第十条 项目储备。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相应遴选细则,依托校内外专家力量充分论证,择优遴选建设项目,建立本部门“双一流”建设项目库,报“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国家“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和有关要求、项目储备情况及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结合学校年度总体预算安排,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由“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专题研究后,制定学校年度项目建设申报方案。申报方案经“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申报项目和经费控制数,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要求报送国家有关部委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和实拨经费,对项目建设申报方案进行调整,由“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年度项目建设方案,经“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项目立项并下达各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计划编制。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有关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制执行计划,科学制定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效、核心绩效指标及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计划进行初审,主要审核执行计划内容的完整性、绩效指标的科学性和预算支出的合理性;“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体复审,对通过审核的项目下达项目建设经费并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执行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建设,严格把控项目建设进度,切实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项目主管部门对子项目加强过程管理,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进行督导、指导和引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项目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动态调整。建设期间,学校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可对项目预算经费进行调整。对建设实施不力、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项目采取调减建设经费等措施,对其中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回收剩余经费并予以撤销立项。根据总体建设资金情况,对实施进展良好、建设效益显著的项目可追加建设经费,或按项目立项流程择优纳入新增项目。项目调整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后提出申请,由“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专题研究后,报“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实施。属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项目和资金调整,按学校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提交学校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建设期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学校根据国家“双一流”建设要求和实际需求,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建设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计划变更。项目执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对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内容,应提交变更申请书,由“双一流”建设工作小组授权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体现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支出范围包括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对学科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并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薪酬体系。人员经费由学校人事部、财务部统筹安排支出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各种贷款、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与“双一流”建设无关的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根据建设项目类别,项目主管部门可对资金支出范围作出补充规定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序时进度。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资金使用承诺书,对于支出未达到进度要求的项目资金按序时进度要求额度予以回收,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树立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益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与支出标准勤俭节约、实事求是地编制资金支出预算,规范支出审批程序,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立足项目实施效益,加强对“双一流”建设项目的绩效运行监控,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增强建设实效。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和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多元综合性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类型,开展年度预算绩效评价、阶段性评价和项目后评价,或组织建设单位专题评价;“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分类评价和整体评价。评价以人才培养、创新能力、服务贡献和影响力等为核心要素,定量和定性、主观和客观相结合,可采取依托学术委员会、专家学者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开展。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年度项目遴选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双一流”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有“突击花钱、违规花钱”等违规违纪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问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一定范围内对“双一流”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分层公开,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高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